“民法典第793条有关失效建设工程施工条约处理的划定,是条约法所没有的,属于新增条规。”非常高人民审查院第六审查厅四级高级审查官助理颜良伟告诉记者。
民法典第793条划定:建设工程施工条约失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及格的,根据以下景遇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及格的,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负担修复价格;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及格的,承包人无权要求参照条约对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
为什么民法典要新增这一条规呢?颜良伟表示,这是民法典存身现实作出的决意。
“长期以来,我国建筑环境趋势不规范的问题相对突出,没有建筑天资的单位和个人借用天资承包工程,承包人不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等现象普遍存在,大量的建设工程施工条约属于失效条约。”颜良伟告诉记者,怎样处理这些失效条约,一直是法院审理建设工程施工条约胶葛案件中的难点问题,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此问题的争议也相对大。为了同一对失效建设工程施工条约的处理规则,民法典在参考关联司法审判经验的基础上新增了本条划定。
记者打听到,为了明白对失效建设工程施工条约的处理规则,司法界也一直在接续起劲。2004年,非常高人民法院通过《非常高人民法院对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条约胶葛案件适合功令问题的注释》,明白了条约失效但工程验收及格的处理规则。然而司法现实中,一些地方对其第二条划定出现了裁判概念不一致的现象,造成了功令适合上的困扰。
“民法典的划定解决了现实中对司法注释第二条划定的误解误用问题。”颜良伟说明,与司法注释相比,民法典将“建设工程经收工验收及格”改成“建设工程经验收及格”,删除了“收工”二字。
“现实中,很多工程没有实现建设,条约两边就由于产生胶葛诉至法院。对于建设工程条约失效的,显然不能再讯断本家儿继续履行条约,也不能由于工程未经收工验收而对承包人折价补偿的诉讼要求不予支持。”颜良伟表示。
另外,与司法注释相比,民法典还将“参照条约约定支付工程价款”改成“参照条约对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
“之所以如许点窜,是由于建设工程施工条约失效,从法理上说,承包人无权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只能要求折价补偿。”颜良伟告诉记者,该折价补偿固然是参照条约有关工程价款的约定,在数额上与工程价款同样,但在功令性质上则不同,民法典如许的划定加倍符合法理。
新增的这一条规,不但明白了失效建设工程施工条约的处理规则,也有益于审查构造对关联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的解决。
“这一新增条规划定,削减了检法两院在功令适合上的不同,更有益于实现精准监督。若审查构造发现同级法院在适合民法典新划定时存在‘同案不同判’等普遍性或者倾向性问题,该当遵照《人民审查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112条划定向同级法院提出改进工作审查建议,赞助法院实时纠正失误,实现监督结果非常大化。”颜良伟非常后表示。

